湖北蓝浩节能科技有限公司特约代理商政策
一、区域设置
“蓝浩”系列产品的代理区域设置分为省、地市级代理、区县级代理三种,并以地市级代理为主体,部份特别的区域采用省级代理。
二、省级代理的一般条件与义务
1、具备本行业产品在当地的市场销售能力。能积极地对市场及消费者的需求作出快速反应并能全力以赴进行销售与服务。
2、具备本行业产品在当地的售后服务维修能力并践行本公司对市场之服务承诺。
3、承诺在代理协议期内不经销其它品牌的同类产品并忠实践行本承诺。
4、承诺遵守本公司的区域保护条款,未经公司同意不进行跨区销售。承诺若未经公司同意跨区销售,愿意接受公司按既定制度与约定进行处理处罚。
5、有固定办公与联络地点,有相应的产品展示地点与门面。具备固定电话、传真、手机、网络条件。有固定联络人及具有专业的水电工作售后人员1-2名。
6、提货金额达5万元或提货专用帐户上的首期余额达5万元(该金额可在一季度内按无限次分期提货抵提货货款)。如在一季度内能订货达5万元以上将正式成为我公司在当地的代理商。以后订货按经销价的8.8折执行,如完成销售任务公司再给与2个点的返点。
7、签定协议的同时公司提供3-5台以上的样机。样机按8折供货。当合作商产生订货后公司赠送经销商500元的配件以备维修售后。(保修期内的配件每季度定期返回公司处理并进行换新配件。)
8、未达成上述条件的合作商,可以经销本公司产品,但不享有代理权资格,不予进区域保护,同时也不享有代理商的其它权利。
9、年度任务以60万元为年的基数,以后每年增长率达30%即可继续享有该区域代理权资格,连续五年达成上述增长率并能保持销售量,即可长期享有蓝浩系列产品在当地的代理权。
三、代理商的权利与其它义务
1、 享有所授权区域的代理权。总公司将不再直接在该区域设定其他代理商,凡是在该区域的其他经销商均归代理商管理,并在该代理商处提货(除非该代理商自己提出要求从公司直接发货给其他经销商)。若公司违约直接在该区域设定其他经销商或直接供货给其他经销商,经查实后,则按相应的发生项目货物代理价的金额赔偿给该代理商,并以货物相抵体现。非代理商不享有上述此项权利,公司不予进行区域保护,同时严禁其跨区销售。
2、 保修期内的配件每季度定期返回公司处理并进行以旧换新(须通过质检部按程序核实),代理商每季度享有一次免费寄回配件的权利——寄件前只要通知总公司并经总公司确认寄件方式,则相关寄件费用由总公司负责支付。非代理商不享有上述此项权利,其每次发回的相关费用均由经销商自负。
3、代理商享受公司给与的宣传物料及培训支持。
3.1、免费赠送200本广告宣传册。
3.2免费赠送常用售后工具一套。
3.3免费赠送代理商夏装和冬装工衣各二件,非代理需要则按价购买。
3.4免费提供名片设计稿之电子版本。
3.5免费提供门面装修参考方案之电子版本。
3.6派员上门进行开业剪彩并提供现场指导意见。
3.7在总公司免费进行销售人员及售后维修培训。交通费由代理商自负。(或代理商组织好相关培训人员,由公司派人上面培训,交通费有公司承担,在代理商当地的相关食宿费有代理商承担)
3.8授予区域总代理牌匾,
3.9专人进行业务对接沟通与服务,及时解决各种业务往来事务。
3.10必要时上门解决疑难问题,提供现场技术支持,相关差旅费费用由代理商负责。若属公司批量质量问题且经销商确实无法解决的,可由公司承担费用。
3.11凡是超额完成当年度的销售提货量目标的,超出部份返利可高达3% ;
3.12代理商不得恶意拒绝销售产品,不得恶意拒绝服务。经查实有类似现象发生的,总公司将处以500-10000元处罚甚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3.13代理商须遵守公司价格规定,不得扰乱市场价格秩序。经查实有类似现象发生的,总公司将处以500-10000元处罚甚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3.14代理商未经总公司同意不得跨区销售或跨区供货。若代理商违约跨区销售或跨区供货,经查实后,则按相应的发生项目货物代理价的金额赔偿给总公司,再由总公司赔偿给当地代理商。
3.15在代理商辖区出现招投标项目时,如公司认为有必要参与,代理商必须无条件配合,相关费用由代理商负责。